根據2019上半年度,高檢署公布的國內毒品分析報告指出,平均每年因吸毒被捕的人數,約有6萬人,且毒犯3年內的再犯率高達50%左右,並可能衍生竊盜及毒駕等罪刑。
我們都知道《拉K一時,尿布一生,珍愛生命,遠離毒品》,有時候律師在法律諮詢時,難免會遇到問到一些跟毒品相關的問題,有時候,還需要請律師協助撰寫戒癮治療。
本篇文章告訴你關於勒戒、戒癮治療的大小事!
-
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到底兩者差在哪裡?
-
想要聲請戒癮治療要怎麼做呢?
「律師!我第一次吸毒施用大麻就被捕了,會被關嗎?可以聲請自己去醫院戒毒就好?」
「律師,我因為吸毒要被關,但這樣一來,家裡經濟來源就斷了,有辦法避免嗎?」
「律師,我5年後施用再犯的時候,會面臨哪種情?是勒戒或是可以聲請戒癮治療」
一、毒品的分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
-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事責任─觀察勒戒與戒癮治療
施用毒品的人,其實也算具成癮性的「病人」,為此法律提供二種方式:
1.觀察勒戒是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讓吸食毒品的人到戒治所進行觀察勒戒(依毒品危害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2.戒癮治療是針對比較輕微的施用毒品案件毒品者,將這些施用毒品者視為「病人」,而非單純只是「犯人」,故戒癮治療的程序是讓這些施用者戒除毒癮,而非單純抓去關或抓去勒戒。
勒戒
進入勒戒所觀察勒戒的主要二個重要條件
- 初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人」
- 「過去曾經有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而觀察勒戒,但距今已有三年以上而再犯」(109.7.15前規定為「五年」)
戒癮治療
檢察官視施用毒品人之狀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得規定作出緩起訴處分
同時要求吸毒者要自費到醫院進行戒毒的療程,在一定的期間依照醫院的指示固定回診即可,其餘時間可以維持正常的工作與生活,如完成療程後,在緩起訴期間未再觸犯刑事責任的話,案件會就此終結,「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上面亦不會有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