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律小常識】 撿到東西怎麼辦?

一般民眾可能想像不到,走在街頭掉錢的情況竟然非常頻繁。小時候老師我們要拾金不昧,撿到遺失物之後要拿到警察機關去辦理公開招領,因為這不只是道德議題,還關係到法律風險。

遺失物的認定?

現行的民法與刑法都有規定,先就民法的規定來說,民法是將這些被人撿到的財物,稱之為「遺失物」。

簡單來所遺失物的定義,是指:他人所有的動產,由於不小心而失落,脫離了原主人的占有,便成為遺失物。

千萬不要一時貪念,以為撿到錢或其他具有價值的財物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從而據為己有,一旦失主報警而被查獲,將面對《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的罪責喔。


撿到遺失物,搞懂2大權利?

一、報酬請求權

  • 依照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10分之1;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也就是說,拾得人可請求1成報酬。不過,同條第3項也有規定,如果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二、受領所有權

  • 依照第805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例如撿到東西保管的費用,可以向失主請求,如果失主不給付可在清償前留置該遺失物。


一定要給拾得人報酬?有沒有什麼限制?

民眾如果撿到東西,沒有在7日內通知或交給警察機關,或失主為特殊境遇家庭、中低收入戶或有其他急迫情事,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

法條依據:民法第805-1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7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