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法院必須調解的民事訟訴11類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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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是起訴前由法院所行的調解制度,主要是因為訴訟程序較為冗長,在雙方正式進行訴訟前,希望透過調解的方式,以和為貴,勸導雙方互相讓步,以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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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訟訴上,有哪些種類型案件一定要法院調解的案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下列事件,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稱為調解先行程序

1.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2.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3.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4.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者。3

5.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6.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7.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8.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9.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10.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11.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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