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 通常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有以下不得上訴第三審限制:
- 如財產權之訴訟,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民訴466條)
- 對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民訴465條)簡單說就是如果原本沒有上訴二審的部份,二審又維持一審判決結果的話,就不能再上訴三審了
- 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前提(民訴467條)
(註2)簡易訴訟上最高法院的限制:
- 上訴利益超過100萬元(民訴436-2條)
- 僅能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出上訴(民訴436-2條)
- 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民訴436-3條)
(註3)小額訴訟不得上訴第三審(民訴436-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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