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合法解僱勞工的理由有兩種類型,第一種稱為資遣,資遣表示離職的原因是來自於公司而不是勞工,所以雇主必須負擔資遣費且必須遵守法定預告期間,否則就必須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第二種稱為開除,開除表示離職的原因來自勞工的過失,所以雇主不必負擔資遣費,也不須要經過法定期間預告,可立即終止勞動契約,請勞工走路。
Q.資遺與解僱的要件為何?
第一種解僱類型,也就是資遣之前提要件,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所規定的內容,包括: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六、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另外,如果勞動契約是屬於臨時性、短期性或季節性、特定性的工作,雇主可以和勞工訂立定期契約,於契約期限屆滿時,僱傭關係當然終止,雇主不但不需負擔資遣費,而且也不需要預告終止。不過依照勞基法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實務上如果雇主將有繼續性勞務的特性的工作刻意以以定期契約契約的型式簽訂,也是違反勞基法,簽訂定期契約為無效的法律行為。
第二種解僱的類型,是不須負擔資遣費的開除,必須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前提要件,包括: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末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土、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除了第三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末准易科罰金者」外,雇主應從知道有該種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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