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跟蹤、騷擾情形時有所聞,甚至發生憾事。
恐怖情人如果不斷傳訊息、打電話、跟蹤或是威脅其生命身體安全等行為,可能觸犯刑法上恐嚇安全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罪責。
若在網路上散佈交往對象的私密影片及照片或威脅繼續發生性行為,已觸犯刑法妨害風化及強制性交等罪責。
當你發現對方有恐怖情人警訊時或已經無法自保時,要尋求什麼法律途徑協助?
阿誠提供以下方法供參考
- 應立刻報警處理,與家暴防治中心聯絡,請社工協助
- 保存相關的物證、照片、錄音等
- 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情事,即可聲請保護令。緊急保護令須請警察或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聲請。暫時或通常保護令可由被害人自己聲請。 - 恐怖情人無視保護令,仍不斷有騷擾動作,可請警方到場以違反保護令之現行犯移送法辦。
[learn_more caption=”※保護令規定相關資訊” state=”open”]
一、現行可聲請保護令的對象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伴侶、家屬等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
5.現為或曾為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105年2月4日開始實施)
二、用途舉例
依法院裁定內容,包括實施家暴、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遠離居住所、工作場所或學校等。
三、違反保護令罰則
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learn_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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