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下班收到長官LINE訊息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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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下班後或假日時,仍常常接到長官交待工作事項的LINE訊息,但這也算工作!新北市有名勞工在非上班時間常接到雇主用LINE傳來的訊息,主要都是交待工作事項,後來他蒐集相關證據,向資方請求加班費,雙方勞資調解破裂後,合意交付仲裁,最後新北市仲裁委員會認定有加班事實,判僱主須發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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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本件仲裁結果如何?

答:新北市仲裁委員會認為,該名員工下班後或假日時仍接到主管的訊息,確實受到僱主指揮監督,屬於加班時間,仲裁委員依照通訊軟體對話頻率、次數、通話秒數等,算出勞工平日加班了358分鐘、假日加班了1007分鐘,並參考《勞基法施行細則》與員工薪水,換算出資方應補發2598元加班費給他。

問題二、關於現行休息日加班費、加班補休規定?

答:休息日加班費:本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有關休息日出勤工資及工時計算方式,僅改以依實際出勤時數計算加班費,並未調整休息日加班費之倍率,仍然維持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超過2小時者,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之規定,且休息日出勤之工時仍計入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

加班補休: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但是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或是在還沒加班之前,一次性的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

補休方式: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雇雙方遵循,已於施行細則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勞工如果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所謂「工資計算標準」,係指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當日,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延長工時乘數計算之。(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前兩小時加給1/3,再延長兩個小時加給2/3;休息日出勤者,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2又2/3)。

舉例而言:勞工於平日之3月2日加班4小時,該月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如於補休期限屆期僅只休畢1小時,則剩餘的3小時中,其中的1小時須以150元×4/3發給工資,另外的2小時須以150元×5/3發給工資。

參考: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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