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欠債百萬元,往生後債主找上門,發現王的父母雙亡,又無子嗣,3個弟妹全都拋棄繼承,但意外發現王男還有一名從未謀面的同父異母弟弟。基隆地院以王的同父異母胞弟為第三順位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判決王弟要負起這筆百萬元債務清償責任。
問題一、什麼是拋棄繼承? 和限定繼承有什麼不同?
答:
按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就不需要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拋棄繼承的人、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原告主張其與王○雄間有金錢消費借貸關係,王○雄對其負有100 萬元之借款返還義務,因王○雄已死亡,被告係王○雄之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故請求被告於繼承王○雄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
參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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