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水與中國女小愛於16年前在中國結婚,但阿水只是為了拿人頭費,與小愛無結婚真意,後來阿水被查出與小愛假結婚,一審判刑3個月。今年2月,阿水突然身亡,阿水父親因兒子與假媳婦還有婚姻關係,無法領取阿水身後的勞保遺屬津貼,他向法院訴請兒子與假媳婦婚姻無效獲准,保住這筆津貼。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按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
關於結婚之身分行為,依行為地法即大陸地區法律之規定,雙方縱使已依上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8條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並取得結婚證,確立其間之夫妻關係
結婚之身分行為仍須在結婚之雙方當事人間均具有真實之結婚意思表示時,始為合法有效,若有意思表示不自由、惡意串通、合法掩飾非法、作虛弄假等情形,其所表彰結婚意思表示之民事行為均無效,基於該無效之意思表示所締結之婚姻,亦屬自始無效之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問題二、婚姻無效vs婚姻不成立?
答: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婚姻無效之訴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兩者不同。
所謂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係主張無結婚之事實,而有婚姻之形式;至於婚姻無效之訴,則係主張有結婚之事實,而其行為無效而言。(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483號判決)
EX.兩造未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舉行公開儀式,亦即無結婚之事實,僅在戶籍上為結婚之登記,而有婚姻之形式,依上開說明,自屬婚姻不成立之問題。
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婚字第1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