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出發前8天取消國外旅遊 要賠4萬多

桃園胡姓男子2年多前和2名親友報名參加帛硫5日自由行套裝行程,繳了1萬5千元訂金後,在出發日前8天突取消行程,雄獅除沒收訂金後,還向他求償已支付的代訂飯店等費用4萬餘元。

2018-08-29聯合報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查出旅行社確實向國外預訂3人旅遊時住宿的飯店和餐飲,支出5萬餘元,以胡男的旅遊行程為國外海島旅遊,旅行社必須預訂4晚住宿飯店、餐食和各種戲水行程,所需成本不會因取消而完全減免,且距旅遊行程開始的時間越近,越難臨時尋覓客人,旅行社求償「代辦費」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另,法官以原告所主張其所受損害之金額為56,966元,與旅遊總費用213,900元相較,約為63%,實與交通部觀光局所公布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27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三、通知(解除契約之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30%」相當,並無過高之情形,扣除訂金15,000元後,判胡男應賠償剩餘款項41,966元。

?問題二、已報名參加旅行團,於出國前因臨時有事不克參加,如何處理?

答:應儘早通知旅行社取消。另依旅遊契約規定,旅客提早解約,應賠償旅行社費用,費用因提出的時間不同而有差異,越早提出,賠償的比例越低。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3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Ⅰ.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一、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Ⅱ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Ⅲ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 桃小 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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