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男子與妻子蓓蓓感情不睦分居,蔡妻回娘家居住期間在自己「臉書」感情狀態改為「喪偶」,蔡男從親友處得知妻子詛咒他、痛陳「母親受許多親友詢問,躁鬱症加重,自己身心也受創」,要向妻子求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上揭被告之行為,並未該當於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至於侵害原告其他人格法益方面,雖喪偶二字隱含詛咒意味,但用詞並非激烈,且登載期間不長,及被告並未對臉書之親友公開,所能知悉者有限,難認侵害情節重大之程度。
問題二、民法名譽權之侵害,和刑法誹謗罪之成立要件,有什麼不同?
答: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此有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
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須以意圖散佈於眾為主觀要件,民事上侵權行為則無此限制,若符合侵權行為之要件,縱僅向特定第三人傳述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仍應負民事上之侵權行為責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小上字第43號)
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06年度南小字第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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