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吸進排水管 壽星女亡 泳池換水出事 卡管內90分鐘

到游泳池戲水,生日成忌日!新竹縣女童,前晚與阿嬤到橫山鄉一處休閒農場的無照游泳池戲水,遭泳池排水形成的強力漩渦吸入排水管內約一個半小時,被救出後已回天乏術。女童阿嬤自責不已,說不出話,女童父親說:「原本相約在她今天生日一起去玩水,只是沒想到女兒就這樣走了!」

2005-08-11蘋果日報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審酌後認為,經營游泳池者,應主動公佈泳客安全注意事項,並於現場有完整之中英文告示,此為業者應負擔之基本義務。

而游泳池之救生員,既從事救生工作,具有救生之專業知識,自應在游泳池開放時間,隨時注意泳客動態,於從事排水工作時,猶應禁絕泳客下水,避免泳客有被吸入排水孔內之危險。

被告乙、丙分別為游泳池經營者及救生員,乙未在排水孔設置堅固之攔網,而丙實施排水工作時,僅在排水孔處塞放細鐵絲網,復未在游泳池周邊警戒,均使泳客陷於不測之危險中,自有上開注意義務之違反,依當時之情況,客觀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終致被害人遭吸入排水孔內而溺水窒息死亡,其等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確有過失責任,且渠二人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被害人之父、母分別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各判游泳池業者跟救生員應連帶給付1,641,219元、1,591,360及利息。

?問題二、本件有無被害人與有過失的問題?

答:法官審酌後認為,本件被害人溫○○於事故發生時,年僅6歲,不知事理,由祖母帶同前往上開農場游泳,二人之間為祖孫至親,被害人溫○○之父母固不在場,但其祖母當時堪認具有等同於法定代理人之地位與責任,應善盡保護被害人之義務,本應注意嚴格禁止被害人進入大池內游泳

案發當時其祖母眼見大池水位降低,顯可預見大池正在排水,更增加被害人在大池內游泳可能溺水之危險,竟未阻止被害人進入大池戲水,於被害人接近排水孔之樓梯時,復未協助被害人上岸,終致被害人遭吸入排水孔內窒息死亡,其祖母上開行為,堪認同為本件事故發生之原因,與被害人死亡之結果間,亦有因果關係。原告亦自認被害人之祖母與有過失,過失比例為百分之50,是爰減輕被告二人百分之50之賠償責任。

參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 訴 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 上訴 字第20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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