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出身牙醫世家的羅姓婦人,和丈夫離婚後獨自扶養2個兒子,並栽培兒子考上醫學院。羅婦擔心老了以後兒子不願扶養他,在20年前2個兒子成年時就與他們簽訂扶養契約書,要求兒子自行開業後,必須攤還她共約5000多萬元的費用。羅婦7年前提告要求兒子履行契約,但次子朱男認為母親以金錢衡量親情已違反公序善良風俗所以無效,長子則以500萬元與母親和解。
高等法院18日更一審,判定朱男應支付母親2200多萬元的扶養費。
NOW News 2017-01-20 報導
問題一、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嗎?
答: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只要父母自己不能維持生活,原則上子女就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如果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子女按月給付扶養費用。
問題二、若父母自己經濟優渥,都有能力每年出國玩,子女還需要支付扶養費嗎?
答:履行扶養義務,應於扶養權利者所需要之程度為之,其以給付金錢為扶養之方法者,於扶養權利者所不需要之數額時起,扶養義務者無給付之義務,還是需要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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