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有分割時,在什麼情況下,無法進行分割呢?
1、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乃指存在其他還需要繼續用到共有物的狀態,比如為其物之利用所不可缺,或者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者而言,例如:界牆、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同部分(註1)。
2、 契約訂有不可分割的期限
關於不可分割的期限,適用《民法》第823條第2項規定,即「前項約定不可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可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註1)參見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970號判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56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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