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40多歲張姓男子,因貧病無法生活,被社會局安置在護理之家,社會局依法跟70多歲的張母親追討安置費用,張母則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蘋果日報 2017-02-05 報導
問題一、子女均已成年,父母仍有扶養義務?
答:依我國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尊、卑親屬間(如父母與子女),依法互負扶養義務。簡單來說,子女在未成年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教養之義務。而子女成年後與父母間則互負扶養義務。
問題二、為何本案張母得免除扶養義務?
答:法官調查發現,張男出社會20多年未奉養母親,還欠下大筆債務,造成老母長期面臨債主上門恐懼,甚至張父遺留的房產也被張男拿去抵押貸款。
本案法官調查各項證據,證明張男長期未盡孝道,還讓母親時時須恐懼債主上門,又張母年邁、退休無工作,現今每月僅領老人津貼3500元,物質生活匱乏,精神飽受煎熬,而身為人子的張男,過往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母親義務,已屬情節重大,因此裁定張母可免除對張男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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