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氏基金會華文戒菸網2013年曾刊登了一篇標題為「食品安全政府不重視!!!連殺人如麻的菸商都看不下去了!!!」的文章。而文章下方還刊登了菸酒工會理事長趙o o 的照片。趙o o 認為自己被影射為「殺人如麻的菸商」,嚴重妨害他的名譽,且認為董氏基金會未經授權,使用他的照片,濫用、侵害他的肖像權,因此對董氏基金會提出民事告訴,象徵性的求償新台幣1塊錢,並要求撤下網路文章,還要在蘋果日報等4大報刊登道歉啟示。
2014-07-30壹週刊
問題一、就算沒有修改他人的照片,也會構成侵害肖像權?
答:以本件新聞來看,就算沒有改作他人照片,但以醜化他人的方式使用,也會被認為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系爭照片雖已公開刊載在網際網路上,然非謂被上訴人已放棄個人肖像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而同意上訴人或其他第三人得任意以原使用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不當使用。
上訴人使用系爭照片,既未得被上訴人同意,且未顧及被上訴人之正當利益而不符合比例原則,縱然上訴人所陳該照片取自網路且未偷拍或變造屬實,然其使用之目的既在醜化被上訴人,自不足認屬合理使用。
上訴人發表系爭文章所引用之系爭照片,係與「殺人如麻的菸商」之不實且負面評價事項相連結而刊登在系爭網路平台上,且該網路平台可供不特定人至網頁瀏覽上情等情,業如前述,按系爭文章迄今未移除等情,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肖像權侵害仍持續不斷,迄今只要上該網頁之讀者,均會因上訴人前開不當使用系爭照片,而將被上訴人之個人影像與「殺人如麻的菸商」產生不當連結,則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之肖像權,自難謂非情節重大。
上訴人年逾45歲,已婚,育有兩女,目前為高雄榮民總醫院醫師及董氏基金會之醫療顧問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1元,尚難謂不適當,自應准許。
本件系爭文章現置放在系爭網路平台上,可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等情,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自系爭網路平台移除系爭文章,並以侵害名譽之相同載體方式,刊登如原判決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應足以除去侵害並使原先瀏覽系爭網路平台並閱讀系爭文章之人得知上訴人所為屬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亦具有回復被上訴人名譽之作用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 上 字第847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