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1名吳姓悍父不滿兒子不吃阿嬤煮的晚餐,竟火大拿兒子手機開直播,痛毆兒子打斷木棍,還上演過肩摔,教訓兒子給同儕友人看,放話別再找他鬼混,要讓他在同儕丟臉抬不起頭,兒子嚇壞下跪認錯。孩子驗傷左肩、右手肘紅腫,雖然傷勢並不嚴重,但市府社會局認定父親違反兒少法,未適當養育、照顧孩子,強制處分父親要上4至50小時的親職教育課程。
校方表示,父親重視孩子教育,管教兒子很用心,兒子表現卻令他失望,長期情緒累積爆發,校方將扮演親子溝通橋梁,協助吳父愛的教育,並加強關懷孩子,修補親子間關係。
問題一、父母對子女有懲戒權嗎? 範圍界線?
答:依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什麼情形是必要範圍內的懲戒?法條並沒有詳細的規定,一般來說,應該要按家庭的環境,小孩的性別、年齡、性格、健康情形與過錯的輕重來決定,採用告誡、體罰、禁閉或者減食的方法,都是在可以允許的範圍。
但也不可以懲戒過當,超過必要範圍的懲戒,像傷害到小孩的身體,危害到小孩的生命等等殘酷的手法,便是親權的濫用,親權濫用的結果,在民事上會構成親權的停止行使和損害賠償的原因;在刑事上要負起傷害、妨害自由的刑責。
問題二、如果父母被認定為管教過當時,政府可以採取什麼的方式來保護兒少?
答:如果對兒童及少年達到身心虐待程度者,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會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對於兒童及少年迫切的保護,除了有上述的裁罰與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外,縣市政府得向法院為受虐兒童或少年聲請保護安置。
甚至,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身心虐待情狀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