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梁姓惡房客,租屋時打傷室友,還佯裝房東,向網友收租,詐騙1萬4千元租金與2萬8千元押金,甚至將電冰箱及洗衣機搬走變賣,新北地院依詐欺等罪,合併判梁7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1萬餘元,可上訴。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不思以理性方式尋求解決,竟為傷害犯行,徒增社會暴戾之氣;
又其正值青壯,卻不思循合法途徑牟取所需,佯稱房東收取租金、押租金;且其明知上開電冰箱、洗衣機非己所有,竟為滿足一己貪念,恣意侵占他人財物;上開行為殊非可取,依傷害、詐欺、侵占罪,合併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問題二、房東與房客應共同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答:
確定租屋條件:如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每月租金為多少、租期為多久、押金等。
2.租賃的對象:
(1)對於房東而言,基於房屋安全或收租順利的考量,建議應慎選出租的對象。
(2)對房客而言,應確認房東是房屋所有權人,或房東雖然不是所有權人,但有房屋所有權人的授權許可。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3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