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婦年輕離家,年邁孤苦無依,長期仰賴接濟度日,迫不得已,只好向30多年未曾謀面的女兒聲請履行扶養義務,請求每月支付1萬6000元生活費,但賴姓女兒以自幼即遭廖婦棄養,彼此素不相識,加上她生活並不寬裕,實無餘力扶養廖婦,法官調查後認為,廖婦不曾對賴女盡過人母照顧扶養責任,在賴女成長過程中未曾探視聯繫,30多年互無往來,導致兩造間極為陌生,毫無親子關係可言,准予賴女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廖婦請求實屬無理,予以駁回。
問題一、為什麼賴女可以不用負扶養義務?
答:
民法第1118條之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另補充)民法第1118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問題二、賴女可以預先提起,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嗎?
答: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
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