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可上訴三審之情況:
民事訴訟法於第465條、第466條、467條有詳列各種不得上訴三審之規定,故除了有上述三條規定之情況者外,基本上是可以上訴三審的。依民事訴訟法第467條的規定,需要原判決違背法令才可以上訴三審,而民事訴訟法第469條,規定了一些當然違背法令的情形,這時候當事人當然可以上訴,如果不是民事訴訟法第469條裡所列,而是其他違背法令的情形,也可以提起上訴,但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同法第469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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