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癡漢」涂姓男子,在車廂內隔褲用下體頂2名女乘客臀部,被控性騷擾;台北地院審理時,被害人指述被害過程幾乎一模一樣,法官開庭時讓2被害人穿上案發時的鞋、目測比對3人腰部相對高度後,採信2女控詞,判涂構成性騷擾,判處拘役110天,可易科罰金11萬元。可上訴。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性騷擾」,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3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依我國一般正常社交禮儀,臀部非他人所得任意碰觸之身體部位,且一般人皆以衣著覆蓋遮隱,意在保持個人私密。
是本案被告乘告訴人2人不及抗拒之際,故意以生殖器觸碰告訴人2人之臀部,核其所為,均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罪。
問題二、性騷擾防治三法?性騷擾申訴管道?
答:
性別工作平等法→求職或工作過程中遭遇性騷擾→可向任職公司或勞工局(處)求助。
性別平等教育法→一方是校長、學校教職人員或學生,另一方是學生的性騷擾→可向學校或教育局(處)求助。
性騷擾防治法→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性騷擾→
可撥打113專線:24小時全天候可以手機、市話、簡訊(聽語障人士)直撥,將有專業值機社工人員與您線上對談,提供您相關諮詢、通報、轉介等專業服務。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872號 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e寶箱https://www.mohw.gov.tw/cp-88-232-1-42.html
[box type=”bio”] 本所提供免費公益諮詢
歡迎致電本所06-2985621確認公益諮詢時間、地點[/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