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陳姓女子與張姓男子交往1年後懷孕,雙方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事隔24年後,張男卻提出訴訟,主張當時的民法規定,結婚要有公開儀式,雙方當時雖辦理結婚登記,但沒有公開儀式而無效,陳女則反駁說,她在懷孕且結婚登記後,與婆婆、丈夫等家人,在張家祖先牌位前,告訴張家歷代祖先結婚懷孕一事,這就是公開的儀式,不過,台中地院卻認為,陳女祭拜張男的祖先,並非結婚的儀式,判決雙方婚姻關係不存在,可以上訴。
問題一、儀式婚vs登記婚?
答:修正前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係為避免公開儀式在舉證上之困難,凡結婚當事人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而已,並非以戶籍登記為結婚之生效要件,若有證據以資證明其未有公開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之法定結婚要件時,非不得推翻其推定(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514號、84年度台上字第829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下稱現行民法第982條),自97年5月23日開始施行。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所謂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係指結婚之當事人應行定式之儀禮,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認識其為結婚者而言;
而所謂定式之禮儀,不論係依循舊俗或新式,要必以使在場共聞共見之不特定人,就其所行儀式之外表,依一般客觀習慣,立可認識其為結婚者始足當之
,倘就其現場情狀,無從認識係舉行結婚儀式,縱當事人主觀上係舉行婚禮,仍不得為有公開之定式禮儀(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551號、82年台上字第86號裁判可資參照)。
兩造雖曾依戶籍法之規定為結婚登記,依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2項規定推定為已結婚,但經本院審認結果,實則兩造並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自得推翻前開結婚之推定。
是以兩造既無結婚之事實,僅在戶籍上為結婚之登記,而徒具婚姻之形式,揆諸前揭說明,兩造間之婚姻應不成立,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自屬婚姻關係不存在之情形。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婚字第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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