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稱七個女兒都不孝 老婦億元遺產僅留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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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育有7女1子的桃園賴姓老婦日前過世,留下近億元遺產,但獨子主張,賴婦於遺書談到,七個姊姊都不孝,該由自己繼承所有遺產,引發姊姊們不滿,一狀告上法院。

問題一、何麼情況底下,會喪失繼承權呢?

答: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遺囑內容僅泛稱未盡孝,無具體指明虐待或重大侮辱行為,法官認定無法構成喪失繼承權原因。

問題二、來聽聽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判決,姊姊們詳算特留分實際財產範圍,再打官司向弟弟討回財產。

本件關於先位聲明之原告固然未喪失繼承權,且應有遺產特留分受有侵害之情事存在,得主張行使特留分扣減之權利,已如前述,

然原告等人遭侵害之特留分,係對於曹賴麵之全部遺產之比例,行扣減後概括存在於系爭全部遺產,原告當應依特留分扣減規定,先詳算實際應繼財產範圍,並依渠等特留分範圍內主張原遺產之處分行為侵害特留分部分失效,請求被告為返還受侵害特留分額而已

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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