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胡姓男子,102年間遭游姓員警攔檢後心生不滿,回家將行車紀錄器錄下的影片,以「馬路上警察最大最威,千萬別像我不懂事按喇叭」為標題」po網討拍,未料游姓員警發現影片後將影片下載回來加註字幕「斷章取義之有錢真好」、「擋我者死因為我就是有錢」、「當事人HIGH仔」等字幕並重新上傳開酸,更將影片交給電視台記者播放,胡男認為影片暴露其隱私,憤而對游員提告,不過法官認定影片中的個資模糊不明,不足以辨認身分,判胡敗訴,可上訴。
2016-01-24自由時報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就肖像權的部分,法官審酌認為,被告確有拍攝執勤攔查原告的過程,並將攔查影片交付與記者,嗣中天電視臺報導上開事件之畫面含有原告面容、證件等畫面一節,復為兩造所不爭執….
然觀諸中天新聞播報之新聞內容雖揭露原告面容、證件等影像,惟據中天電視臺表示記者採訪被告之原始資料並未保留,無從知悉被告交付之影片中是否確含有原告面容之資料,亦無從確認被告交付記者之影片畫面確為被告當日攝錄之原始畫面等情可認中天電視台所播報之畫面是否源自於被告所提供一節,尚有疑義,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證明被告有擅自公開使用其肖像或隱私之事實,是被告既無將含原告面容或證件等拍攝內容公開或不法利用,難謂其提供系爭攔查影片之行為即係侵害原告肖像權、隱私權。
問題二、本件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答:法官審酌後認為,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所交給採訪記者的影片確含有原告個人資料,又原告於同年月28日接受蘋果日報記者採訪時,早已將其車號等個人資料告知記者,亦為原告所不爭執,足見原告早於被告接受中天記者訪問前,已自行接受其他媒體記者採訪,並提供自身資料予媒體記者,是中天新聞報導原告的新聞畫面也可能是該新聞後製人員自行於網路或先前媒體報導資料中所得知。
再者,攔查影片畫面中,其中雖出現證件之拍攝資料,部分數字或筆畫較少之字體可資辨識,然因證件反光,無從辨識詳細內容,因此,即使被告有交付攔查影片給採訪記者,但影片內容並無有關原告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等個人資料。
因此,攔查影片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載之個人資料,被告提供媒體尚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4年度 重簡 字第822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