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陳姓男子與香港張女結婚後,每天晚上在外玩樂,白天才回家睡覺,張女在台沒親友,整天關在家裡,不堪生活有如囚鳥跑回香港,陳男憤而向法院訴請離婚,張女聲稱可以當候鳥夫妻,但法官發現雙方仍堅持自己的生活模式,無意讓步,判准離婚。
問題一、以本件案例來看,哪一方得請求離婚?
答:復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係為公允而設,
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或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
而細究兩造之歸責原因,原告長期以來外出玩樂無所節制之行為,已侵蝕夫妻生活之圓滿與幸福,而被告恣意離開雙方居所,拒不聯絡及溝通,也無返回臺灣生活之意願,亦破壞兩造婚姻生活之誠摯互信基礎,
是對於兩造婚姻之破裂,兩造均難辭其咎。比較兩造對婚姻重大破綻產生之可歸責事由,實屬軒輊難分,揆諸上開說明,兩造有責程度相當,均各得請求離婚。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 兩造顯然無法達成婚姻生活模式之共識,雙方於分隔兩地期間,均消極不願與對方聯繫,均任令婚姻惡化,使兩造婚姻破綻無從癒合。
兩造分居多時,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與夫妻以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共創幸福家庭生活之本質相悖;佐以本件審理過程中,兩造仍各自堅持自己之生活模式,毫無互相退讓之跡象,被告為其往後人生之打算,也無法放棄目前在香港之工作,應可預見兩人仍將持續分隔兩地各自生活,依客觀之標準,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自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婚字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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