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買家怒告隱瞞凶宅、賣方詐欺起訴

章節內容目錄

這張圖片的 alt 屬性值為空,它的檔案名稱為 時事案例.png

蕭姓女子向吳姓女子購買一處民宅,蕭女事後從鄰居口中得知該屋是俗稱的「凶宅」後,不滿對吳女提告詐欺,地檢署偵結,依詐欺罪起訴吳女。

這張圖片的 alt 屬性值為空,它的檔案名稱為 律師短評拷貝.png

問題一、本件起訴原因?

答:檢方調查,蕭女購屋時曾向吳女強調「要乾淨的、不要死過人、凶宅,若有什麼一定要說」,但吳女出售時,仍未提到有遺體從屋內進出的狀況;吳女辯稱,房屋轉售時沒向蕭女說明是事實,是因為她認為讓死者借道屋內送醫是「福報」,才沒有放在心上。

檢方依據蕭女、吳女簽約時的錄音紀錄,蕭女向吳女詢問有沒有人非自然死亡時,吳女揮手強調「沒有、沒有」、「一手是建商,以前都沒住過人」,認為吳女有消極隱匿的行為,因此不法獲得130萬元,偵結後,依詐欺罪起訴吳女。

問題二、凶宅怎麼認定?

答:關於「凶宅」,法令並無明確定義,參照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

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

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

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內政部於92年6月公告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本件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

問題三、民眾買房前應注意?

答:民眾透過房仲購屋時,本身最好事前先行調查欲購買或承租的房屋是否為凶宅,多向附近的鄰居、管區警察打聽,注意契約書中是否有載明「凶宅條款」,如連自然死亡也忌諱,亦可在買賣契約中加訂個別條款,定明凡是該屋內曾經有人死亡,無論死亡的原因為何?與是否為陳屍地點?買受人均可解除契約,如此才能避免買到或租到所謂的「凶宅」。


[box type=”bio”] 本所提供免費公益諮詢

歡迎致電本所06-2985621確認公益諮詢時間、地點[/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