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警員前年間因老婆懷孕,原本欣喜不已,他卻在老婆臨盆前一天,遭林姓騎士從後撞擊,從此失去嗅、味覺,老婆生產時,他還在加護病房,無法目睹寶寶出生,氣炸求償主張自己未來都無法聞到小孩的味道,痛苦不已,新北地院法官審酌吳男確實失去嗅、味覺,精神受有損害,判騎士應賠慰撫金100萬加醫療費等合計118萬餘元,可上訴。
問題一、什麼是精神慰撫金?
答: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損害可分為兩類,一為財產上之損害,一為非財產上之損害。所謂非財產上的損害,乃是相較於得以金錢加以計算的財產上的損害,實務上傾向認為非財產上的損害係屬於精神上之痛苦,即為慰撫金。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經查,原告因本件車禍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腦出血及腦挫傷,嗅覺因而喪失之重傷害,需門診追蹤治療,精神上自受有痛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慰撫金。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7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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