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陳姓男子和女友分手後,獲知舊愛有了新歡,多次看到前女友穿著細肩帶、薄紗裙等性感服飾約會,覺得不是滋味,先是臉書罵人「愛亂搞男人、見帥哥就張開腿」,隨後把前女友有相片的名片改為「手持按摩棒、擺出撩人姿勢」的圖案,放在臉書上。
前女友氣得叫他撤下,他反而變本加厲,又把2人交往時偷拍的性愛影片,擷取多張照片公開讓人觀賞,另有女方「斷頭照」旁邊註明「送你上山頭」等,被前女友控告妨害名譽、恐嚇等罪。
問題一、何謂妨害名譽?
答:我國刑法關於妨害名譽規定,包含公然侮辱罪、毀謗罪、毀謗死者及妨害信用,全都均屬告訴乃論之罪。
名譽是指一個人在社會上應該受到與其個人社會地位、人格相當的尊敬或評價。言論自由的行使,如故意或過失逾越言論自由之範圍,侵害他人之隱私、肖像、姓名、信用,甚至生命、身體、自由、即應分別情形依法負起民事或刑事責任。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表示,陳男造成張女精神上的損害,除散布裸照之外,還以行為不檢文字及死亡等示意照威脅,對張的人格侵害情節重大,因此依妨害名譽、恐嚇、妨害秘密等罪判陳1年徒刑;另民事部分則賠償38萬元給張女。
參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0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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