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詢問,其家母想要立遺囑將名下唯一不動產平分給一個外孫一個內孫,且家母希望她還活著時,要網友和其兄弟及配偶都辦理拋棄繼承。另外弟弟已離婚,其育有1個兒子由弟弟與前妻共同監護。
問題一、本案網友的母親可以立遺囑的方式分配遺產,並要求其子拋棄繼承嗎?
答:這問題為兩個層面的問題,首先應討論本案網友母親的遺囑是否有效,第二層次的問題是,繼承權是否可事前拋棄。
首先,我國民法關於立遺囑相關規定,有行為能力、滿16歲的人均可書立遺囑,所以網友母親自可書立遺囑規劃未來遺產之分配,但書立遺囑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遺囑形式之一才有效。但必須注意的是,雖立遺囑本人可自行決定要如何分配財產,但遺囑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如有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可主張扣減權
另外,關於拋棄繼承之問題,在法律上並不可行。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繼承才會開始,繼承人才會有繼承權,在繼承發生前,權利並不存在,所以預立遺產拋棄繼承聲明書無效,也無法辦理拋棄繼承。
問題二、如本案網友和弟弟及父親均拋棄繼承,由弟弟前妻扶養的想還是否有繼承權?
答:有的。
如網友、其弟弟及父親均拋棄繼承,依我國民法繼承順位而言為第二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又雖其中一子現由前妻扶養,該子仍為網友母親第二親等的直系尊親屬,縱使其受前妻監護,並不影響其繼承人的身分,不因父母離婚而有所改變,是可以主張平均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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