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來信說因為車禍受傷,印象中曾經有向警局報案或備案,事情過了六個月,加害人還是不聞不問,這樣還可以向對方提告過失行為致傷罪嗎?
一、有關告訴乃論罪
一般車禍受傷,加害人通常涉及過失行為致傷罪,是告訴乃論的罪,告訴期間是從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也就是只要在6個月內有表示要提告即可,若警方或檢察官偵辦的時間超過6個月,也不會影響權利。
二、不論警局是否曾報案或備案,一定要確認有提出告訴,並製作告訴筆錄
不論是「備案」或「報案」都不是正式提出「告訴」的法律用語,所以一定要確認有在警方提出告訴,並且製作告訴筆錄。
如果沒有正式的告訴,沒有發生告訴的法律效果,超過6個月後,縱使提起告訴,因為已經超過告訴期限,檢察官也會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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