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沒喝酒」拒絕酒測不能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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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開車

時事案例

彰化一名保時捷駕駛因為拒絕酒測,被警方開罰9萬元並扣車,到底民眾有沒有拒絕酒測的權利?去年桃園一名姬姓男子因為自認沒有酒駕,拒測被開罰並吊照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後法院認為,警方只有在「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情形才能攔測,因此判決原處分撤銷。

東森新聞 2015/02/17 報導

判決結果

參照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93號判決:「原告一再堅稱並未喝酒,而現場員警亦均不否認「沒有聞到酒味」,卻只知照章行事,認為未在路檢站前停下車的原告就必須接受酒測,卻不先查明原告所以未及時停車之原因,僅一味強令原告必須配合酒測,顯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攔停及進而要求配合酒測之發動門檻。」

法律解析

  • 甚麼樣的情況,警方可以攔檢:

警方只有在「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情形才能攔測」。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或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例如:車輛蛇行、飆車等),警方有權攔停並要求駕駛人進行酒測。

[learn_more caption=”依大法官解釋第535號,當民眾被攔檢時,民眾有權要求警方:” state=”open”] 1.出示警方證件。 2.告知臨檢理由。 3.做成書面或處分書。[/learn_more]

  • 甚麼情況民眾可以拒絕臨檢?
  1. 未說明可疑事由,或未說明民眾已違法或即將違法之事由,卻逕行臨檢。
  2. 沒有設置臨檢站,或者臨檢站沒有設置明顯的告示牌。
  3. 不是為了查明民眾的身分,卻要民眾配合前往警局。
  4. 臨檢的手段超出合理的程度,甚至造成財物損失。
  5. 要求搜身、搜皮包、搜行李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