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科技公司顏姓負責人想消除鮪魚肚,4年前到整形診所進行腹部抽脂手術,結果劉姓醫師開刀前未注意顏男有心臟病史,正服用抗凝血藥物,手術時竟失血過多而休克,一度命危,讓顏男怒告求償,法院一審僅判賠27萬元,顏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昨一口氣改判劉男應賠償15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及返還7萬元手術費共157萬元;還可上訴。
問題一、醫療糾紛為何都是以過失論?
答:我國刑法上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要做的行為是違法的,仍有意使其發生或能預見其行為之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而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並沒有上述之故意,但依當時情況應注意能注意卻不注意者或雖然能預見其發生,但主觀確信其不會發生者,以過失論。
一般醫療糾紛而言,醫護人員並非故意傷害病患,大多係屬過失之範疇。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判?
答:本案法官認為,醫生於手術前明知病患曾接受心導管治療,卻未詳細問診、亦未了解病患是否有服用抗凝血藥物,即貿然施行手術,致病患於手術中因失血造成休克,經緊急轉送仁愛醫院診治,並一度發出病危通知單,使病患之身體健康受傷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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