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邀乙赴台南新市區進行買地興建廠房的投資,並告訴乙這是難得的投資機會,由於乙因忙碌,分不開身;委請甲幫忙,甲說沒問題由他一人打理即可,甲、乙二人約定好一人出資一半。乙交付甲200萬元後,乙向甲追問買地是否順利及廠房興建進度,甲藉故搪塞並於事後避不見面,乙開始覺得是騙局,而甲的行為是否成立詐欺取財罪?
一、構成詐欺罪要件為何?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其意義茲分述如下:
(一)、客觀要件
(1)施用詐術:就是傳遞和事實不符合的資訊,進而使相對人有產生錯誤認知的可能。因為每個人的認知本就不同,不能因為別人跟自己的認知不同,就說對方對自己行使詐術。譬如行為人有告知的義務,卻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告知對方,舉例而言,手機店同時出售原廠牌手機及山寨版手機,顧客想購買原廠牌的手機,而店家卻收取原廠牌手機的價金,交付山寨版手機。
(2)陷於錯誤:指被害人因行為人的告知,對事情的認知不正確,而與事實真相不相符的情況。
(3)處分財產:受騙後把自己或其他人的財物交給行為人。
(4)財產損失:被害人被騙後造成自己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且損失與行為人(或第三人)所得利益有因果關係,且財產限於具有經濟利益與價值而能以金錢折算之物或服務(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譬如甲支付乙20萬,要求乙作為甲之性伴侶,但事後甲卻未支付,此時因此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約定的對假不是法律所保護的經濟利益,無法成立詐欺罪。
(二)、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詐欺故意,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
二、詐欺追訴期與刑期為何?
追訴期係指,犯罪發生後,基於法律規定,因一定期間之經過,不可以再提起公訴或自訴,也就是說過了這個法定期間,就不能因為他之前的犯行去追究他。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法定刑罰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罪,故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詐欺罪的最重本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這個區間,追訴期為20年。
詐欺罪章包括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收費設備詐欺罪、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電腦詐欺罪、常業詐欺罪等等,上述各罪法定刑罰高低各有不同,故其追訴期間亦有不同,除了自動及收費設備詐欺罪,追訴期為五年外,其他的追訴期都是二十年。繼續之狀態,就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box type=”bio”] 本所提供免費公益諮詢
歡迎致電本所06-2985621確認公益諮詢時間、地點[/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