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借用商號楊先生名義購買貨車二台,某日李先生發生車禍撞傷林小姐,林小姐進而訴求李先生與楊先生連帶賠償,這樣可以嗎?
一、由於李先生是向楊先生借用商號,這樣楊先生是否仍需負帶賠償責任?
答:楊先生為貨車名義上之所有人,貨車外觀上有商號的名稱,實際上楊先生與李先生實際關係為何,第三人並無法得知,在客觀上會李先生是受商號的指示開車,楊先生可能要負連帶的賠償責任。
二、若為公司所僱傭的司機肇事時,公司有無刑責?
答:目前刑法規定,只有自然人方可成為犯罪的主體,因此,公司是無犯罪行為能力的,亦無法成為犯罪的主體,當然,法人是否確實無刑事責任的問題,因為近來的食安風暴等新聞,再度成為討論的重點。
三、若為公司所僱傭的司機肇事時,公司有無民事的責任?
答:有,受僱人的行為是聽從雇用人的指示,本質上是雇用人手足之延伸,因此公司有管理、監督義務,自然就必須與司機負連帶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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