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一位車禍案件被害人來詢問阿誠,跟對方和解不成。
想走法院,卻不懂要走哪些流程?被害人或其家屬如何提出告訴?
一起來看看律師怎麼說?
車禍所造成的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應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會喪失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告訴權人實施告訴後,亦得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一般為地方法院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但若為過失致死的狀況,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此時即使與告訴人和解,也無撤銷告訴的適用,頂多能請求緩刑。
告訴權人可以向警局報案提出告訴,也可以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或擬具告訴狀提出告訴,其程序如下:
註:以上為一般案件通常告訴程序,但車禍事故之犯罪,至多只能上訴到高等法院,而無法上訴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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