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的陳姓女子和小他6歲的黃姓男友駕車出遊,駕車的黃男不慎在前鎮區英義街撞倒蕭姓女騎士,陳女為了保護「小鮮肉」,在警方到場時自稱車是她開的,不料,被害人兩星期後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肇事駕駛是黃男,向警方告發陳女涉嫌頂罪,高雄地檢署將陳女依「藏匿人犯頂替罪」、黃男依過失傷害罪起訴。
自由時報 2017-04-11 報導
問題一、何謂藏匿人犯頂替罪?
答:依我國刑法關於藏匿犯人頂替罪,所謂藏匿,是指行為人供給場所或各種方法讓犯人或脫逃人躲藏,以致負有搜查或逮捕任務的公務員不能發見,或有難於發見的情形。
又頂替罪而言,其構成要件重點有二:一、要有藏匿犯罪的意圖;二、要有頂替的行為。
問題二、未成年人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答:是的。
依我國刑法關於未成年人之刑事責任,14歲以上未滿18歲,得減輕其刑。簡而言之,涉犯我國刑法上之犯罪者,不會因行為人未滿20歲即無須負責;如未成年涉犯刑法上犯罪行為,受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得裁量因行為人未成年而減輕其刑,但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責任。
[box type=”bio”] 本所提供免費公益諮詢
歡迎致電本所06-2985621確認公益諮詢時間、地點[/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