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施姓男子去年8月騎機車在大寮區擦撞林姓女機車騎士,肇事後將林女送醫並繳清醫療費用就離開,直到林女報警後才打電話向警方自首。高雄地院一審認定施男雖將傷者送醫,卻未表明身分或等警員到場就離去,仍構成肇事逃逸罪,但考量他將林女送醫且獲原諒,今輕判他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
自由時報 2017-06-03 報導
問題一、何謂肇事逃逸?
答: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也就是說,車禍後對方發生傷亡,仍離開現場,就可能構成,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實務上見解認為,發生事故後,不能離開現場,原因是為了便於事故現場的責任釐清,另外可即時救助被害人的生命安全。
問題二、為何本案仍構成肇事逃逸?
答:法官認為駕駛人於肇事致人死傷時有「在場義務」,因此應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並確認被害人已獲救護,且使被害人、執法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才可離去。本案施男雖送林女就醫,但卻未表明身分即離開,法官認定施男仍構成肇事逃逸罪,但考量他將傷者送醫,又通知母親到院繳交醫療費,且事後自首坦承犯行,輕判他有期徒刑8月,並宣告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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