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源
告訴人曾為被告胞妹的男友,其欲購車使用,考量過去積欠罰單仍未繳清,無法購車,因而借用申請人的名義購入車輛使用。
後來告訴人購車後並未遵期清償車貸,又屢屢交通違規積欠罰鍰,我方當事人(下稱我方)一再催促告訴人繳納車貸與罰鍰,告訴人繳納一次後,仍故態復萌,我方只好自行繳納罰鍰約以及車貸,嗣後我方表示終止借名並請求告訴人返還車輛,告訴人避不見面,不接聽被告電話。
於109年某月間,我方在朋友住處巧遇到告訴人,被告請求告訴人返還系爭車輛並清償被告所繳納的車貸及罰鍰,但並未阻擋其離去,告訴人遂大聲咆哮,對我方辱罵三字經與出手推倒後,隨即離開。
我方請友人先行報警,並跟隨至告訴人系爭車輛旁與之理論,口頭告知其應等警方到場始能離去,告訴人同時取出手機拍攝被告,仍不停大聲咆哮,對我方辱罵三字經約30分鐘,直到警方到場處理。
最後法院判決結果,由我方被告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