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結果 | 成功 |
案件類型 | 婚姻-離婚 |
受任律師 | 李耿誠律師等本所專業團隊 |
案件起源
父母親生育有未成年子女,夫妻雙方離婚、確定監護權歸誰後,勢必還要針對未成年子女的將來會面交往方式(例如見面、外出或接回過夜同住等等)及扶養費用做討論,在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之下,此時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上述會面交往方式及扶養費用事件。
律師解說
此類案件實質上並非是要爭個你死我活,重點在於小孩子的最大利益。會面交往案件進行過程,法院有時會先委請社福單位至父母親雙方各自的居住地或者其安排將來孩子的居住地進行訪視,並了解雙方對於小孩子有關硬體、軟體方面的安排,硬體方面例如供小孩子居住、過夜處所環境之整潔、房間之安排、附近機能是否充足、生活起居之管理安排、將來就讀之幼兒園學校等;軟體方面例如了解過去誰是主要照顧小孩的人、家庭事務的分工、對於小孩子的教育安排規劃、家族是否有親人幫忙照顧之支援系統、經濟能力狀況等等。
上述訪視情形,原則上社福單位會做成訪視報告,供法院為參考,又相關報告在聲請案件進行過程中也會讓雙方當事人知悉,此舉有助於讓一方理解到另一方對小孩子未來規劃的苦心與認真,進而放心讓對方進行會面、交往,並給予撫養費用。
【承辦心得】
此二案件當事人均委請律師為會面交往及酌定扶養費用之聲請,其中一案件經歷六次調解庭期,另一案件法院更委請專業單位與當事人進行親職教育,其中最讓律師印象深刻的是,兩件在過程中,當事人皆能顧及到小孩子利益與對方情誼上的考量,在法院未訂出任何方式,提前與對方進行試驗會面交往,舉凡一起出去看電影、餐廳聚餐、至烘焙教室做蛋糕、到遊樂園遊玩,及過夜等等,做出讓人欽佩且具智慧的決定,進而在法院調解成功,達成父、母、小孩三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