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結果 | 成功 |
案件類型 | 公示送達 |
受任律師 | 許博傑律師 |
案件起源
當事人向對方表示其雙方債權債務已經相互抵銷,遂以郵局存證信函方式寄送給對方之戶籍地,但是郵局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今當事人因相關文件無法寄送給對方,導致雙方法律關係懸而未決,因而前來本所尋求協助。
律師解說
實務上時常發生要寄送給對方法律文件進而表達一定的意思表示或主張,但往往會發生因為對方已經搬家或現不住在該地址等等找不到對方之情形。此時可考慮依民法第97條跟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相關規定,向法院為公示送達之聲請。
【承辦心得】
本件當事人因無法送達存證信函,於是委請律師撰寫書狀向法院聲請為公示送達,後續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取得對方聯繫方式,後續雙方有所接觸,終於將雙方懸而不決的法律關係釐清解決,讓當事人心中的一塊大石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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