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結果 | 調解成立 |
案件類型 | 消費者債務清理 |
受任律師 | 李耿誠律師 |
案件起源
本件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協助當事人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當事人因合夥投資向6間銀行借款,累積欠款金額約78萬元;當事人從事推拿工作,每月平均收入1萬8。
律師解說
與當事人會談後,決定先向法院聲請前置調解。
註:債權人中若有金融機構,債務人應「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或向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
【承辦心得】
本件調解成立。原先當事人願以每月5,000元為還款金額,但後來因車禍導致手受傷,影響收入,所以在第一次調解時改提出每月4,200元、180期之償還方案。後續與銀行承辦人員通電聯繫,最終達成共識,於第二次調解庭時以每月4,850元、180期償還方案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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