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結果 | 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
案件類型 | 毒品戒癮 |
受任律師 | 許博傑律師 |
案件起源
本件當事人一時失慮,誤涉法網吸食毒品遭檢警調查,惟被告並未吸食毒品成癮,並願意自費參加為期一年之衛福部非鴉片類藥癮治療補助計畫,以求自新。
律師解說
依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治之立法演進,可知立法者參考其他國家之處遇計畫,有意逐步使吸毒者停留在醫療院所體系內,以治療的方式解決吸毒者的毒癮問題,且治療方式顯較觀察、勒戒更適合毒品初犯者。另外考量當事人自身身心狀況以及倘若當事人進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恐影響其原有工作、家庭收入與兒女照護,反而失去了原本立法的美意。是以,請求檢察官給予當事人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承辦心得】
本件當事人會談後隨即到醫療院所自費參加為期一年衛福部的非鴉片類藥癮治療補助計畫,表現出對於自身行為改過之決心,及對家庭妻兒的負責心,並委由我所律師撰寫聲請狀,請求檢察官給予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尋求第二人生。
(參考:毒品防制執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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