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結果 | 成功 |
案件類型 | 刑事 |
受任律師 | 許博傑 律師 |
案件起源
本件當事人一時失慮,誤涉法網經法院判決確定,惟案件進行過程中扣押之物有部分係與本案無關,且未經法院於主文中宣告沒收,是以當事人委請我所撰寫狀紙請求發還。
律師解說
依我國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案件審理中過程所扣押之物除宣告沒收外,應發還還給權利人。而權利人是指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包含了扣押物之所有人,扣押時該物的持有人或保管人,用以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利,達成刑事訴訟法實現正義、保護人民權利之立法目的。
【承辦心得】
本件我所律師與當事人會談,與談中確定相關刑事判決內容、遭扣押之物品以及欲聲請發還之物後,隨即撰寫相關聲請狀,請求檢察官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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