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事蹟】離婚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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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兩造於民國93年登記結婚,並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而後,兩造婚後個性不睦,感情生變,相對人時不時與聲請人起口角,且有不明原因債務向聲請人之母親借支清償;現雙方分居二地,已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為此聲請法院調解,此外並希望透過調解程序與相對人協議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