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繼承制度可分為
(1)限定繼承
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償還被繼承之人債務,如果不夠還,也不必用繼承人自己的 財產還(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
(2)拋棄繼承
繼承人放棄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即繼承人不 管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 都不繼承(民法第 1174 條第 1 項)。
二、 拋棄繼承期間
繼承人欲辦理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民法第 1174 條第 2 項)。
三、 管轄法院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四、 基本應備文件
- 聲請狀、繼承系統表(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五、 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 幣 1,000 元。
六、 法院拋棄繼承事件作業流程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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