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華的母親外遇,阿華認為是母親破壞了原本美滿的家庭,父母之間不斷地爭吵,最後導致離婚。阿華表明力挺辛苦的父親,要跟著父親,從此不與母親聯絡。之後阿華的母親也登報公開聲明和阿華脫離母子關係,母子二人從此形同陌路。阿華近日得知母親過世,不知道在法律上,對母親的遺產是否還有權利繼承?
蘋果日報 2016-05-17 報導
問題一、親子關係登報脫離就真的可以拋棄嗎?
答:親子關係乃係法律上純粹的身分關係,尤其是自然血親關係,並非當事人不同意就可以改變的事實。縱使是收養關係,成為他人之養子女,也僅終止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若結束收養關係,仍回復與本生父母之親子關係。因此不論以何種形式拋棄親子關係,均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
問題二、母親曾經登報脫離母子關係,這樣是否會影響到繼承權呢?
答:原則上依照我國法律規定,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無論父母是否離婚、子女是否有和被繼承人一起居住,均不影響繼承人之繼承權。
必須注意的是,雖本案阿華依照法律擁有繼承權,但是否喪失繼承權為另一個層次之問題。
母親登報聲明要脫離和阿華的母子關係的主要目的,應是要斷絕一切來往及法律上的關係,雖然母子的法律關係不會受影響,但可能可解釋成母親有剝奪阿華繼承權的意思,因此阿華的繼承權仍可能會因此受到影響。
例如,依照我國民法規定,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且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則阿華的繼承權將會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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