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著法院寄來的民事判決書,70歲的林先生(下圖)好無助,他被銀行提告要求幫一名沒有血緣、已經過世的弟弟還一筆債務。林先生無法理解的是,弟弟是父母親早期領養的養子,12歲小學畢業後就離家,從此再也沒有跟家人來往,包括弟弟欠銀行14萬9千多元卡債、還有40歲過世等消息,都是透過法院通知才知道,弟弟的後事也是公所幫忙處理。一家人當然不會想到要辦拋棄繼承,沒想到卻因此遭銀行追討,對於這筆「天降債務」,林先生直呼不合理。
東森新聞 2016-01-11 報導
問題一、本案林先生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必須要幫弟弟還債嗎?
答:花蓮地方法院強調,因為林先生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因此他還是得要償還弟弟的債務,但只要在強制執行時,只要能舉證自己並未與人同財共居、未繼承遺產,就能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必償還該筆債務。花蓮地院民事庭表示,新法現在已經全部改採限定繼承制度,所以現在新法已經沒有這樣的問題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一律都是視為限定繼承。
問題二、修法前死亡,是否有新法的適用?
答:我國民法繼承,於民國2009年全面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必以自己固有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但新法並未溯及既往。
除非可以證明未與被繼承人同居、共用財物,無法知悉被繼承人有債務,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以致未能在法定期間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才可能有新制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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