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 繼承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概念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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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案例

楊小姐與陳先生結婚多年,公公婆婆已經去世,陳先生有一個哥哥跟一個姊姊,兩人之間沒有子女。現在陳先生想立遺囑,他名下的財產有一棟房屋、現金及股票。而陳先生希望將來由楊小姐單獨繼承房子,這樣可以嗎?預立遺囑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法律解析

Q1.陳先生希望將來由楊小姐單獨繼承房子,這樣可以嗎?

陳先生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則配偶的特留分為遺產的1/4(1/2×1/2=1/4),兄姊的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1/3,即一人為1/12(1/4×1/3=1/12)。若陳先生預立遺囑要將房屋留給配偶楊小姐,應注意不能侵害其他二名繼承人的特留分,即兄姊的特留分為1/12。本件中,陳先生除了房屋之外還有其他現金及股票,如果其他財產的價值足夠給予另二名繼承人應有的特留分,則可在遺囑中載明房屋由配偶楊小姐全部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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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何確定法定繼承人?其應繼分為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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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陳先生有子女,因子女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繼承第一順位,則此時由子女和配偶共同繼承,陳先生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則無繼承權

(2)若陳先生沒有子女,父母又已經去世,所以這時候的繼承人會是配偶和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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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一定有繼承權,其他繼承人依親等排序,必須前順位繼承人不存在(比如死亡、拋棄等等),再依順序由後順位繼承人繼承。

【民法第1144條】

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的1/2, 哥哥跟姊姊則均分另外1/2遺產(即一人可以分到1/4的遺產)。

【民法第1187、1123條】

遺囑人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但是法律為了保護繼承人,第1123條定有特留份的規定,預立遺囑時,也須留意特留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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