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三地門去年發生輕航機墜毀釀兩死事故,檢方偵辦後排除機械問題,認為擔任飛行教練的林姓駕駛誤判天候是主因,安排飛航體驗活動的業者等人獲不起訴處分;墜機身亡的陳姓學員家屬不服,聲請交付審判,屏東地院採信檢方調查結果及處分,駁回家屬聲請。
自由時報2022-10-17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屏東地檢署會同飛安相關單位調查墜機原因後,排除機械問題,認為是天候因素導致這起不幸。
陳男家屬對於當天氣候不佳,還讓輕航機起飛,感到難以接受,遂對凱翔航空運動協會周姓理事長、銷售該飛行體驗課程的陳姓業者及歐姓飛航地面管制員等人提起過失致死罪嫌告訴;
檢方認為,是林姓教練決定在天候不佳情況下載人飛行,無足夠證據可認定周男等三人須負起過失責任,偵辦後以不起訴處分簽結,家屬不服,聲請再議被高分檢駁回,決定聲請交付審判。
屏東地院指出,依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規定,教練操作證為超輕型載具最高級別證照,所受訓練最為嚴格,而天氣情況是否符合目視飛航標準,須仰賴高度專業及現場狀況判讀,林姓教練(同時死亡)依其專業作終判斷自屬合理且權責相符,聲請人指訴被告周男三人過失致死情節,實不足以動搖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決定,高分檢駁回聲請人再議,並無不當,聲請交付審判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問題二、什麼是交付審判?如何聲請?
答:交付審判是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後,聲請再議經駁回後的另一個救濟的管道,也就是說交由法院審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否適當。相關規定:
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聲請人於法院裁定前,或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之。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聲請人對法院所為駁回交付審判的裁定,不得抗告;被告對法院所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依第一審審判程序之規定審判。(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258-2條、258-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