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石姓女子買預售屋,自認買的是「大型停車位」,後來她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社區管委會變更停車空間,將她的停車位一分為二,其中一個車位由黃姓鄰居使用,她認為仍擁有這兩個車位的使用權,黃男應支付租金,法院去年判她敗訴確定,石女卻不甩判決,將車停在黃男的停車位,被黃男反告竊佔罪,台中地院判決石女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三萬元。
自由時報2022-04-05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台中地院法官認為,石女提出當年與建商、地主簽訂的契約書,石女只買編號二十一的停車位,建商作證說,當年現場點交二十一號停車位給石女,停車位「坪數是標準的」,每個車位價格都是四十五萬元。
法官認為,大樓興建時雖申請二十六個停車位,但落成時是四十七個停車位,每戶各取得一個,價格一樣,形式相同,石女的「大型停車位」等說詞不足採信,判決敗訴,石女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駁回,去年五月判決確定。
不過黃男發現,石女於去年九月二十八日,將汽車停在二十號停車位,反告石女竊佔罪,石女辯稱說,二十號停車位「不是黃男的」,當天自己的二十一號停車位被人堆置雜物,她無力搬動,才將車停在二十號停車位。
台中地院審理時,石女承認說,法院判她敗訴,她有收到判決書,法官認為,石女已得知二十號停車位使用權是黃男,卻又佔用此停車位,縱使自己停車位堆積雜物,應自行解決,而不是逕自把車停在黃男的停車位,據此依竊佔罪判決拘役三十日,可上訴。
問題二、什麼是竊佔?
答:竊佔是竊盜犯罪態樣的一種,竊盜是指行為人未經他人同意,取得他人動產,竊佔是指用在物品是不動產時。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竊盜和侵占的區別?
?在於一開始有無合法持有物品,侵占是將「合法持有他人之物、易為自己所有」,像圖書館借書不還,因為一開始是合法借書,事後卻賴著不還書,就是觸犯侵占罪。
竊盜則是將自己從未合法持有的物品,直接納為自己所有,例如行人在路上突遇暴雨,行經路邊商店,隨手「借用」傘桶內的雨傘,就是觸犯竊盜罪。
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508號民事判決